医院管理制度
1.新入院员工实行人事在编、人才派遣和合同制等多种用工形式。医院与员工之间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权利及义务。
2.新入院员工均需参加系列岗前培训,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参与培训,所在科室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
3.员工被录用后,应自觉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尊重领导,服从安排,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经教育仍不能及时改正者,医院有权解聘。
4.根据医院的工作需要,员工可在院内适当地进行调动和转岗,员工本人提出调动或转岗申请的,由四部一办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
5.新参加工作、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两次以上考试未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医院有权予以转岗或解聘。
6.新员工入职时先到办公室(人事科)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到岗位所在科室领取工作服。
7.员工根据本人意愿或健康原因可提出换岗、病退和辞职请求,医院将根据员工健康状况决定其调岗和辞职。
8.员工到龄后按政策由办公室(人事科)办理退休手续。
1.医院原则上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每天工作七个半小时。非正常工作时间,由科室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员工有服从医院总值班调度命令立即到岗的职责。
2.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应安排员工休息。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后补休、调休原则上随时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休完的,可按加班天数报办公室,按医院规定领取加班费。
3.员工的假期:包括工休假、放射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
(1)工休假
①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安排一次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②公派出国满一年可享受一个月休假。
③当年的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完,可作加班处理。
④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休假天数不顺延,外出不给路程假,费用自理。
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如已享受,顺延至下年度扣除)。
a、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病假累积二个月以上的;
b、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病假累积三个月以上的;
c、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员工,病假累积四个月以上的;
d、请假累积20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⑥年休假和探亲假不相互冲抵。
⑦到龄退休的当年原则上可以享受年休假,但在退休前必须将其休完。
(2)放射保健休假
①从事放射工作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放射保健休假,其中从事放射工作不满十年(含十年)的休假二周,十年以上的休假四周。
②放射保健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天数不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外出发生的费用自理。
③当年的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达到放射保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安排放射保健休假。
(3)探亲假
①转正后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配偶或父母在外地的,可享受探亲假。
②职工的配偶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二十天(须有对方单位不安排或未安排探亲的证明);未婚或丧偶员工可享受探亲假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探亲假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③员工结婚满一年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可按已婚员工的探亲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④夫妇一方已享受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军人配偶除外)。
⑤自费出国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探亲的,按一般员工在境内的探亲规定办理,超过一个月以后,未经批准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⑥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定级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待遇。
⑦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
⑧病事假累积三个月及以上,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4)婚丧假
①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再婚的,给婚假十三天。
②婚假原则上在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休完。婚假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③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丧假三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
(5)产假
①女员工的生育产假为一百二十八天(含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疗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②男方护理假十五天。护理假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③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上班时间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6)节育手术假
①女员工上环休息两天;取环休息一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流产休息十五天至二十天(怀孕四个月之内流产休息十五天,四个月以上休息二十天)。流产假原则上以带环怀孕流产为依据,特殊情况凭上级医院病历及证明酌情处理。男员工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②节育手术假包含法定节假日。
(7)病假
①员工患病后,原则上凭本院专科病假休息证明,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报医务部、护理部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可休病假。如续假,由开具初始休息证明的专科主任开具证明。本院没有相应专科的而在外院就诊的,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所开具的病假休息证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如未经领导批准,视为未请病假,作旷工处理。
②经医院证明病愈可以工作的,在工作期间旧病复发或患有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息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没有病愈证明上班的,上班不到一个月又请假的,应将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③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外地生病逾期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与医院联系,回院后出具当地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④员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⑤新入职员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内病假超过一个月,其转正扣除病假时间顺延。
⑥病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⑦病假期间按财务部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8)事假
①员工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员工一年事假最多为七天。
②员工因私事请事假出境的,去港澳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不经批准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③事假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9)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负伤需休息者,经专门机构鉴定后,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报院部批准。工伤疗养期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病情特殊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专门机构鉴定确认后,可按工伤对待。
②工伤假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4、请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1)凡需请假的工作人员(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本人事先向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按准假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本人和科室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离岗。逾期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普通员工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同意后,报办公室批准;事假三天以上,报院主要领导批准。
(3)病假必须提供本院就诊病历、专科主任出具的病假证明或经审核批准的外院病假证明及医院诊疗发票,并按前述规定报批,否则一律无效。
(4)续产假的员工,应在产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
(5)普通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护理人员需由护士长、护理部同意,报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
(6)科主任、护士长请假,到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同意和安排好科内工作后方可离开,原则上科主任每年外出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上级部门政务活动除外)。
5、非假外出管理
(1)非假外出范围为:公差、学术会议、短期培训、进修、出国出境交流学习。
(2)审批权限:一般员工由科主任或护理部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报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
我院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所聘职务和岗位执行医院工资标准。奖励性工资按医院相关规定考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业绩、质量、效率、效益等要素考核发放。
1、休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事假、旷工工资扣除办法
①病假:扣30元/天,当月最多扣除600元,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②事假:按照工资/24×天数计算,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③旷工:扣200元/天,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2、日常加班费:
日常加班费根据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发放。具体为:高级职称100元/天,中级职称80元/天,初级职称60元/天,其他人员50元/天。加班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以半天计算,加班4小时以上以一天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高级职称200元/天,中级职称160/天,初级职称120元/天,其他人员100元/天。
3、员工奖惩
(1)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①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医院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②见义勇为,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医院和员工、病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③爱护医院财产,节约医院资产有突出成绩的;
④检举、揭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提前晋升职称,医院对所受奖励的员工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凡是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惩处:
①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旨在反对政府组织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②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或违章操作,使医院财产、群众生命造成严重损失的;
③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落实责任制度,使医院财产大量流失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④不执行首诊首科负责制,拒绝接待病人,延误病人抢救,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私自向病人或家属出售药品或其它物品的;
⑤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
⑥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⑦无理取闹,破坏团结,严重影响团结,影响极坏的;
⑧不遵守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影响社会治安和工作秩序的;
⑨无正常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的;
⑩其他有损医院利益、形象或声誉行为的。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时,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医院有权给予除名。
员工的开除处分应由院务会讨论通过,行政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对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的处罚
①迟到、早退
a、对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工资30-50元(迟到10分钟以内扣30元,迟到10-30分钟扣50元)。遇天气等非人为原因而无法按时到岗的,中层干部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请假,员工应向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医院经核查后酌情处理。
b、一个自然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者,年底不予参加评优评先。
C、无正当理由漏打卡扣50元/次。
d、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
②脱岗、串岗
凡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串岗以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因此而影响工作或引发纠纷、差错、事故的,除以上处罚并承担所有责任外,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等处理。
③旷工
a、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或在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累计两次按旷工一天论;弄虚作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班次或擅自代班及调班;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每月漏打卡或不打卡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论。
b、旷工一天者,扣除工资200元,若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故意为科室人员隐瞒者一并处罚,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c、全年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视为自动离职。若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故意为科室人员隐瞒者一并处罚,岗位津贴全扣。
④员工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迟到者每次扣3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扣100元。